【喜讯】热烈祝贺山东省友芳公益基金会荣获2026—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发布了《关于2025—2027年度(第二批)和2026—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鲁财税〔2026〕6号),山东省友芳公益基金会荣获2026—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此项资质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我会合规运营与公信力的权威认可,也是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爱心企业放心捐赠、携手行善的重要公信力背书。
未来三年,所有向我会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依法享受公益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让每一份善意更温暖、更有价值。山东省友芳公益基金会在此郑重承诺:将严守法律法规,坚守公益初心,规范运作,用好每一份爱心捐赠。诚邀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个人汇聚向善力量,共同书写更有温度的公益新篇章!
特此报喜,感恩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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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1.企业捐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