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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办事指南

 一、什么是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基金会有哪几种类型?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三、基金会应当在哪里登记?
(一)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在民政部登记。
(三)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在省民政厅登记。
四、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对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三)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四)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六、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人至25人;
(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七、对基金会申请人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
八、对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
应按照民政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请访问山东民间组织信息网(mjzz.sdmz.gov.cn),点击网页左边“基金会指南”即可。
九、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四)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十、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担任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二)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十一、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理事长是基金会法人代表。
十二、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十三、什么是基金会的代表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十四、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设立基金会:提交《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二)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包括设立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等。其中对以下文件的具体要求是: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应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解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必要性、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应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印章和经办人签名;
3、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证明出具人与发起人不一致,需由出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出资金额及用途。
(二)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十五、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的办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
1、基金会成立立项,提交《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立项表》一式三份;
2、基金会提交申请文件,即本指南规定的应提交文件各一式三份;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现场调查论证;
4、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5、登记管理机关颁发证书。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1、基金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
3、公告;
4、颁发证书。
(三)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1、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3、公告;
4、颁发新证。
十六、办理基金会相关事宜的表格在哪里下载?
请访问山东民间组织信息网(mjzz.sdmz.gov.cn),点击网页左边的“表格下载”即可(不要从其他网站下载)。
十七、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的办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设立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基金会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十八、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基金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十九、基金会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基金会注销登记: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基金会上缴证书、印章→公告。
二十、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是什么?
收费标准: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涉发[1996]310号)。